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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公布6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9  浏览次数:60

    为深化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六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将福建省6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福建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一期)—下埭村工程投标时,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存储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行为。

    经莆田市荔城区住建局调查取证,证实福建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莆田市荔城区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福建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案例二【串通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基本情况:在德化县**片区学校项目(幼儿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福建*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由黄*、洪*实际控制,黄*组织庄*代上述4家公司报名,林*统一缴纳投标保函费、保证金、工程保险费用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福建泉州市*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禹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分别允许黄*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投标,违反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德化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参与串通投标的4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11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案例三【评标专家未按标准和规定评标】

    基本情况:在平潭**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项目中,评标专家林*州、吴*文、张*金、陈*、陈*伟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职,造成对一名投标人评分有误,影响了评标结果。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认定评标专家林*州、吴*文、张*金、陈*、陈*伟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上述专家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上给予不良行为记10分处罚。

    案例四【支解发包】

    基本情况:建设单位福建省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中,将未单独立项的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福清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对福建省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挂靠】

    基本情况: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由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监理,在监理过程中,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指派相应人员廖*等4人到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实际是由朱*个人承担现场工程监理业务,施工单位相关内业资料和进度款申请及中间往来资料等均由朱*代廖*签字,涉嫌允许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武平县住建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第七十三条规定,对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违法分包】

    基本情况:漳州*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漳州市**水厂扩建工程(一期)—水厂工程(土建部分)项目桩基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徐*个人施工。该行为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2024年1月3日,漳州市芗城区住建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漳州*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作出行政处罚。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规范市场行为,诚信守法,严禁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及时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扣分(已纳入评价的除外)。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多措并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做好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规范承发包行为,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违法招标、发包,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评标专家不严格履行评标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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