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定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0〕29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
电话:073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确保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建设单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以依法自主招标;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代办招标事宜。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