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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不得随意增加权力或减少职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浏览次数:203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5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征求意见稿》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衔接,提出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范围,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为落实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起草规章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可以向社会通报;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等的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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