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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浏览次数:124
     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确保有效制度供给,服务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上黄市长的指示要求,请你们根据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适用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为下一步修改、废止工作做好准备。现就梳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梳理范围

      包括全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梳理标准

      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公平竞争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根据2018年以来最新颁布、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本单位起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切实解决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

      (一)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已被取消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管理措施替代的;

      (三)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五)调整对象已不存在、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六)与国家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七)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脱离工作实际的。

      三、梳理原则

      按照“谁起草、谁梳理”“谁实施、谁梳理”和分级梳理的原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实施单位)负责梳理;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职能已调整的,由履行原起草单位(实施单位)职能的单位负责梳理;多个单位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单位职能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梳理,其他单位提出意见。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梳理意见按照要求报市司法局。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梳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和梳理任务的分解、落实,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保证梳理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立法一处:陈哲一,电话:81825281,传真:81825284,邮箱:349265128@qq.com;立法二处:王立铎,电话:81825288,传真:81825284,邮箱:1439196129@qq.com。

      附件:1.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梳理建议表

              2. 2018年以来最新颁布、修订的法律

              3. 2018年以来最新颁布、修订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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