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目清新
市民们喜闻乐见
让“一位难求”这一矛盾长期存在
于是有的车主任意妄为
绿化带停车现象频频发生
然而,事实是——
案情回顾
当事人范某在绿化带上停车破坏绿化的行为被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破坏绿化面积2.41平方米。执法人员向其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自行向市政园林管理服务中心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虞城市管家呼吁广大市民要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城市绿化,对停车毁绿行为坚决说“不”,争做文明人,共创文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