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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起陕西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4  浏览次数:204

    ■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暂不使用或空置1个月以上房屋物业费应当下调

    ■ 利用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8月19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共5章31条,主要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按月计收。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残疾人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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