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部门表示,契税是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必须要缴纳的税种,它的计税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可有不少纳税人因为缴了契税、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而对文件的第二句话重要性忽略了。因为按照现行的土地出让建设开发方式,土地出让合同中只约定了土地出让金,缴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就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在开发过程中住建部门会根据工程实际开工建设面积核定标准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这个费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无法约定。所以当纳税人每缴纳一笔市政建设配套费后,不论《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取得,都应当及时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