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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灌区水利保护公益诉讼示范区挂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82
    四川在线记者 邵明亮

    11月15日,都江堰灌区水利保护公益诉讼示范区挂牌仪式在都江堰市举行。挂牌仪式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四川省水利厅签署框架协议,将共同建设都江堰灌区水利保护公益诉讼示范区。

    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利工程安全等新老水问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治理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四川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一些地方存在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以及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与此同时,四川水行政执法也面临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手段有限等情况,在一些侵害涉水公共利益事件处置中执法力度不够。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治手段,在涉水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将有效提升四川水行政执法水平,很有必要、意义重大。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都江堰灌区内推进涉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可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在水利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都江堰灌区水行政执法水平。

    根据框架协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四川省水利厅未来将共同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线索互移机制、案件咨询和提前介入机制、联合巡河机制、联席会议机制、联合宣传培训机制,并在都江堰灌区内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工作。

    新闻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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