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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然,银保监会出大招!保险行业迎来重要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0  浏览次数:269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7月17日)起施行。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由于各类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如市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

    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集中度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通过增加集中度监管指标,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四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审慎投资和稳健投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保险资金是长期资金,在跨周期、价值投资上发挥着重要角色,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优化。”

    朱俊生坦言,具体能给资本市场带来多少增量资金目前还不好测试。目前,险资对权益资产的实际配置比例没有达到上限。

    之前我国保险机构投资权益资产的上限是30%。保险公司的权益类投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常规的公开市场股票和基金的组合投资;二是通过股权投资计划、股权直投等形式投资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股权;三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的战略投资类资产及优先股等。后两类股权投资的本质是更接近固定收益投资,但在现行监管制度中却被视为权益类资产,导致公开市场股票投资占比不高,但权益类资产的额度却不够用。在不改变现有认定规则的条件下提高权益资产配置的上限,可以赋予市场更大的资产配置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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