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实施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应达到24个月以上。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通知》要求,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按一种稳岗返还政策享受。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以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不宜进行稳岗返还。对以往年度违规领取且拒不退回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在其再次符合条件时扣减应退回的稳岗返还资金。
在推进方式上,大力推广“静默认证”“无形认证”。2020年3月底前,通过据实拨付或“先预拨、后承诺、再清算”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对4月及以后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随时筛选、随时确认、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