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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案说险|权利义务要分明 公平交易记心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次数:39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案例简介:

    2022年,B女士通过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家人购买了重疾险,2024年接到保险公司通知称其购买的保险合同已被解除,需要其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客户对此不理解拨打保险公司电话。

    案件经过:

    经保险公司核实,B女士在2022年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保单时,面对销售人员的健康问询B女士认为自己的结节已经有很多年,一直没有什么变化,身体上也没有感觉任何不适,故对这一病史做了隐瞒未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在进行保后核查时发现B女士有这一病史对其做了合同告知失效的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中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切勿因一时的侥幸影响您的保单效力,在享受保单保障前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从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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