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2023年5月某日,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广安某路段时,与王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王某负同等责任。
张某的摩托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是张某儿子代买,其对购买的险种不知情,交通事故发生后才知道购买何种保险。张某儿子是在病重时购买的保险,已因病去世。张某离婚后便一个人生活,现因发生交通事故、年龄关系等无工作,生活十分艰难。
某财险公司请求驳回张某对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因张某所有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在交警支队进行了注册,在注册登记时是要投保交强险,因此充分证明张某知道自己的车辆是机动车,同时他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其儿子通过网络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投保错误,其明知道是机动车而投保非机动车险,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广安区人民法院枣山法庭审理判决,某财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现已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某财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需要解决法律问题。首先,从承保险种看,该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车辆区分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该财险公司应当负有对投保车辆的性质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其次,投保车辆的行驶证载明了车辆类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隐瞒车辆的性质,不存在故意隐瞒和过错。
某财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对承保车辆性质和投保险种是否一致应进行审查并告知投保人,如投保人拒绝更改投保险种,则某财险公司有权拒保。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它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强调的是一种更高程度的诚实和透明度,比普通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要求更为严格。
该案中,张某车辆在投保时提供了相关证件,某财险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提示义务,可以认定其是在明知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而承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最大诚信地遵守和履行车辆保险合同。该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以投保车辆为机动车而购买的险种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拒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相当于违反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禁止反言。保险合同成立后,张某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某财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提醒: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注意审查被保险车辆的车辆性质和所投保的保险险种是否一致。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对缺乏认知能力的投保人尽到更多谨慎审查和更大的善意提示义务,避免保险错误的发生,以保险的最大诚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运行。(供稿:广安区法院 杨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