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了一起追偿权纠纷,被告肖某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款4000余元。
基本案情
案外人刘某的轿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23 年 6月,被告肖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刘某的车辆受损。此案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的轿车产生修理费5000余元,但因被告肖某未对该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后刘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代为求偿申请书,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修理费5000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肖某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致使刘某的车辆受损,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现原告已经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垫付款4000余元。(文中均为化名)
原标题:《【以案说法】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后,有权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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