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和保险范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海口市、儋州市将作为海南推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主要试点地区,鼓励其他市县开展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作为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试点对象,同时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新建公共建筑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机电工程等。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限方面,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10年;装饰装修工程保险赔偿和机电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均不少于5年。
据悉,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鼓励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应当遵守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可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方案》指出,为确保风险管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简称“TIS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TIS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
《方案》提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为原则。通过试点工作,培育和发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市场;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保护建筑产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