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责任,《意见》提出,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时,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农民工实名制考勤计酬管理措施,无法有效核算施工现场用工数量或工作量的,按讨薪农民工诉求承担清偿责任,总承包企业可与直接用工单位另行解决相关工程结算纠纷。
建设单位工程款应优先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明晰,但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的,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按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并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未按规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导致拖欠纠纷问题的,无论该部分纠纷工资款项拨付与否,专业(劳务)分包企业都要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强化建筑市场主体欠薪行为信用监管手段,《意见》提出建筑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归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1.在国家和省、市转办信访件、舆情件及领导批示件、督办件中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实的。2.一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次及以上的。3.建筑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结算纠纷久拖不决,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4.建筑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立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由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5.组织非法讨薪或借讨薪为由解决其他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引发极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6.动用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未按规定补缴的。
建设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停止其商品房网签,限制其相关建设手续办理;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其新开发(建设)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基准比例为1%)缴存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不再享受减免措施。施工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给予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扣分、降低相应信用等级,并将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其新承揽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基准比例为1%)缴存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不再享受减免措施。
对参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建筑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把其列入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名录进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建筑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2次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仍未整改到位的,予以停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一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使违法欠薪主体“一处拖欠、处处受限”。